第一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医院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并报医德医风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第二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一)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三条 医院建立预约接待日管理制度,实行预约接待,医药代表通过医院官网下载填写《医药/设备/耗材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须于预约接待日前三天以邮件形式将相关资料发送至药剂科、器械科邮箱 ,并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第四条 接待部门及人员:药剂科、器械科负责本专业的相关接待工作,邀请医德医风办成员、部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或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成员、涉及到的相关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实行集体接待(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院纪委参与监督。
第五条 医药代表提前与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预约,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其身份进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上报医德医风办,并经医院医德医风部门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将填写好的《医药/设备/耗材接待日登记表》交院医德医风办备案。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保管、归档。
第七条 医药代表只能在提前预约时间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预约时间来医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院医德医风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医院内与医药代表接触。

赣公网安备 36112302000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