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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中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20 文章来源:党建专栏
  为加强和改进医院党的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西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我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医院党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下同)事项,必须召开医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第三条  医院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
  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讨论决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七)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九)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贵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讨论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讨论决定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
  (二)讨论决定推荐年轻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三)讨论决定对医院管理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讨论决定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讨论决定省内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讨论决定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讨论决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讨论决定大额资金的具体额度【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讨论决定超过额度的资金使用。
  (三)讨论决定预算外的资金使用。
  (四)讨论决定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医院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书记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医院党委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条  医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医院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于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讨论决定之前,应当在书记、院长以及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的领导班子成员等范围内充分酝酿;对于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经相应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未成立相应专家委员会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涉及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议按照确定的议题进行,凡未经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之外,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应当至少提前1天通知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医院党委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紧急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因故均不能到会,可授权一位医院党委班子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医院党委会的出席人员为医院党委班子成员,不是医院党委班子成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医院党委会。医院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医院党办主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同志为固定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医院党委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按规定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会议主持人代为表达。
  第十五条  医院党委会采取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出席人员围绕相关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充分发扬民主,凡属应当由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书记应当在出席人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作表态发言。
  第十七条  医院党委会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不同的事项,结合实际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八条  医院党委会讨论和表决时,如果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  医院党委会执行回避制度。议题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  医院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等相关信息,经批准公开之前,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以及记录人员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党委会议记录应当规范、准确,在此基础上编发医院党委会议纪要,由书记审核签发。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医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贵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关程序,再次召开医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内部组织机构必须坚决执行医院党委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必须按决议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会议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接受医院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医院党委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医院党委集体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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